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鼎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4年
度重訴字第281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05,589元(計算式:10,267,589
+13,538,000=23,805,5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2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倘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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