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志
上訴人與儲業自動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12號給付貨
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3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1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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