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被 告 南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謝雅淳
被 告 陳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南玳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邀同被告謝雅 淳、陳景裕為連帶保證人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 萬 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1 年12月4 日起至104 年12月4 日止,並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伊基本利率加年利率1.45% 即3.67%機動計付,並隨利率調整時而調整,如未按期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將所借之本金及利息一併償還, 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南玳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邀同謝雅淳、陳景 裕為連帶保證人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432 萬元,雙方 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6 月25日起至105 年6 月15日止,並 按月攤還本息,並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計息,惟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 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改按逾期當時伊基本利率加年
利率3 %即5.52%機動計付,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 益,應立即將所借之本金及利息一併償還,並應給付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詎南玳股份有限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04 年9 月15日、同年9 月30日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及約 定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謝雅淳、陳景裕既係系爭借款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振興傳統 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歷史資料、繳 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 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各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南玳股份有限公司、謝雅淳、陳景裕連帶給付本件尚 未清償之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 萬5,157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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