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郁仕、吳郁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即本訴部分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
9萬2,580元、反訴部分之利益為81萬8,000元,核其上訴利益共
計221萬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