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