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 訴 人 胡晶南
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胡晶南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均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聲明,上訴人財源滾滾文
化創意有限公司、胡晶南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皆應各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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