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17號
KSDV,104,訴,1617,201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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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教 
      余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134,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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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