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6號
上 訴 人 張美蓮
被 上訴人 尤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1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0,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