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463號
KSDV,104,補,2463,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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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3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原告與被告卯亮菁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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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