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陳柏宗 陳妍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被上訴人 陳建志 薛素春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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