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 張嘉育律師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聖忠人 9 樓之1被 告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前列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謀偉人 弄4號被 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被 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前列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9,927,022元,嗣於民國105 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9,987,5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98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1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27,384 元,應再補繳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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