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4年度,418號
KSDV,104,審重訴,418,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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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聖忠
人           9 樓之1
被   告 王文良
      賴嘉祿
      喬東來
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謀偉
人           弄4號
被   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   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前列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9,927,022元,嗣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9,987,5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69,98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12 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627,384 元,應再補繳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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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