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229號
KSDV,104,司票,7229,2016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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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9號
聲 請 人 邱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評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4年12月1日)
  。
二、請留連絡方式如:電話、手機以利案行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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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