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9號聲 請 人 邱清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評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4年12月1日) 。二、請留連絡方式如:電話、手機以利案行進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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