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37號
抗 告 人 林守二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所為之104年度司票字第643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林守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裁 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該裁定 正本並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 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46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