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4年度,12號
KSDV,104,司消債聲,12,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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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玲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一百零四年九月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零五年九月起開始履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失業,現履行更生方案確有困難,然 仍希望完成履行更生的責任,亦積極找工作中,爰聲請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7年8月28日開始更生程 序,於98年8月20日經本院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次 查,債務人於於99年9月自樂生婦幼醫院非自願離職後,一 直擔任臨時工工作,惟自104年8月起即無工作,並自同年9 月起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有聲請狀及104年10月20日調查筆 錄附卷可稽。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 有債務人勞保查詢結果為證,應可認債務人所稱其無工作一 事屬實。又債務人於104年10月20日調查程序中另稱其扶養 之五名子女有低收入戶教育補助,其中二名就讀國中,其餘 三名分就讀國小、五專及大學,國小、國中一個月補助新臺 幣(下同)2,600元,五專、大學一個月補助5,900元,是其 五名子女一個月計有補助金19,600元,參照上開98年8月20 日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中認列之債務人所需負擔之最低生活費 用19,658元,債務人最近數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顯無餘額,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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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