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7號
KSDV,104,司執消債清,7,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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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壬癸
代 理 人 魏佳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 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經查:
㈠查債務人名下位於台中市○○區○○○段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前經本院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為清算管理人,經管理人進行七次變價程序,仍無法 拍定,如再次變賣,底價將因無法給付土地增值稅而無實益 ,顯見該土地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小且不點交,變價困難 ,故停止變賣。
㈡次查,債務無名下固有1992年份之汽車一輛,惟年份已逾24 年,堪認無剩餘價值,而無庸變價。
㈢另查,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請求查詢債 務人於法商法國巴黎人壽是否在保,以及宣稱債務人於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尚有投資金額5175元,應納入清算財團云 云,惟查,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債 務人於聲請前二年仍有投保之佐證,僅提出距今約12年前之 遙,且保費僅264元之消費明細表,本院認此部分無調查之 必要;至於債務人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有投資金額5175 元,恰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間聲請對 債務人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0年司執字第309號准予收取在 案,此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3年3月14日陳報狀附卷可 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卻反稱債務人仍 有此一財產,顯然誤謬。
㈣此外,債務人主動繳納之案款新台幣(下同)8萬元,本院 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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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