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8號
債 權 人 吳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費用明細總表第二項係請求債務人給
付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 號、103 年度訴字第2253號事
件所支出之裁判費及律師酬金,惟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此應另行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