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818號
KSDV,104,司促,42818,2016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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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18號
債 權 人 景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讚成
債 務 人 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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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