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李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偉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兩造請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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