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以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守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98,0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