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送達代收人 林雅陵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5,9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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