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 告 倪富國 倪富源 倪富春 倪林真針 倪育進 倪育青 倪育財 倪育德共 同 李淑妃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徐金磮 徐雪玉共 同 顏宏斌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怡珊律師被 告 倪富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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