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81號
KSDV,103,重訴,181,2016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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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福元
      周福建
      孫雯琪
      周哲仁
      周家菻
      周米淑
      周小茹
視為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志男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
件因被上訴人之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故以10年計算其可向上訴
人收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期間,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41,0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上訴裁判
費為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周福元│期間10年(自9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1日)       │
│   │104年10月12日以前為5年3月又11日,計35,612元    │
│   │104年10月12日以後為4年8月又19日          │
│   ├─────────────────────────┤
│   │356,612元+(4,960元×12月×4年)+(4,960元×8月) │
│   │+(4,960元÷30日×19日)=637,513元       │
├───┼─────────────────────────┤
周福建│期間10年(自9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1日)       │
│   │104年10月12日以前為5年3月又11日,計659,767元   │
│   │104年10月12日以後為4年8月又19日          │
│   ├─────────────────────────┤
│   │659,767元+(9,177元×12月×4年)+(9,177元×8月 │
│   │)+(9,177元÷30日×19日)=1,179,491元     │
├───┼─────────────────────────┤
孫雯琪│期間10年(自102年7月29日至112年7月28日)      │
│   │104年10月12日以前為2年2月又13日,計120,068元   │
│   │104年10月12日以後為7年9月又17日          │
│   ├─────────────────────────┤
│   │120,068元+(4,549元×12月×7年)+(4,549元×9月 │
│   │)+(4,549元÷30日×17日)=545,703元      │
├───┼─────────────────────────┤
周米淑│922,278元                     │
周哲仁│                         │
周家菻│                         │
周小茹│                         │
謝志男│                         │
├───┼─────────────────────────┤
周米淑│期間10年(自102年7月29日至112年7月28日)      │
周哲仁│104年10月12日以前為2年2月又13日,計427,954元   │
周家菻│104年10月12日以後為7年9月又17日          │
周小茹├─────────────────────────┤
│   │(427,954元÷5×4)+〈(16,214元÷5×4)×12月× │
│   │7年〉+〈(16,214元÷5×4)×9月〉+〈(16,214元÷│
│   │5×4)÷30日×17日〉=1,556,032元         │
├───┼─────────────────────────┤
│總計 │4,841,0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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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