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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3號
KSDV,103,訴,213,2016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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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錢富美 
      錢鐿仁 
      錢富珍 
      錢清心 
      錢玉芬 
      吳春桃 
      錢玟妃 
      錢洪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寶松 
      張寶章 
      張寶樹 
      張秋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年度訴字第21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4,09
6,000元(面積1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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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