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錢富美
錢鐿仁
錢富珍
錢清心
錢玉芬
吳春桃
錢玟妃
錢洪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寶松
張寶章
張寶樹
張秋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年度訴字第21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4,09
6,000元(面積1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