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95號
KSDV,103,訴,2095,20160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5號
原   告 朱志益 
兼訴訟代理人
      何琳琳 
被   告 歐亮甫 
被   告 李台次 
被   告 王國揚 
被   告 徐恳超 
被   告 林明川 
被   告 林德勝 
被   告 朱袁花嬌
被   告 游幸  
被   告 林賽芬 
被   告 彭潘運妹
被   告 董陳有 
被   告 董永彥 
兼上列1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阿改 
被   告 許敏淑(許哲彥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