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5號
原 告 朱志益
兼訴訟代理人
何琳琳
被 告 歐亮甫
被 告 李台次
被 告 王國揚
被 告 徐恳超
被 告 林明川
被 告 林德勝
被 告 朱袁花嬌
被 告 游幸
被 告 林賽芬
被 告 彭潘運妹
被 告 董陳有
被 告 董永彥
兼上列1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阿改
被 告 許敏淑(許哲彥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