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01號
KSDV,103,建,101,2016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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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509,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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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