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3號
KSDM,105,聲,73,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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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
沒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鑰匙圈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雅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鑰匙圈1 件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鑰匙圈 1 件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 ,有鑑定報告書(警卷第33頁)在卷可稽,且依民國100 年 6 月29日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第三點:「衡酌犯本章之罪 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 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 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 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 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 ,從而被告雖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扣案物 品既屬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開規定及修正理由,仍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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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