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承法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承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1 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 年12月5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