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2號
KSDM,105,聲,10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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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芃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
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芃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運動鞋1雙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運動鞋 1雙經鑑定確係仿冒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 物品,有必爾斯藍基公司104年6月15日函附之NIKE產品鑑定 書(警卷第35頁)在卷可稽,且依民國100年6月29日商標法 第98條修正理由第三點:「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 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 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 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從而被告雖因 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扣案物品既屬仿冒商標 商品,揆諸前開規定及修正理由,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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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