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23號
KSDM,105,簡附民,23,20160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嵇玉龍
被   告 尤武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尤武雄刑事訴 訟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681號),已於民國105 年1月 11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可憑。茲原告於105 年1月 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且無從補正,應與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