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195號
KSDM,104,簡附民,195,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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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辛姿娟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溫翊綾
      溫娟娟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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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