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162號
KSDM,104,簡,5162,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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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7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裕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裕文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有人持其 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三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並以電話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容任該人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詐欺集團某成員分別於如附表「詐 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詐騙手法」欄所載方式向李冠毅 、蔡尹翔呂家芸潘如珍廖文豪黃惠君曾宗立、楊 欣頤8 人(下稱李冠毅等8 人)詐騙款項,致李冠毅等8 人 均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 之金額匯入王裕文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 領一空。嗣李冠毅等8 人事後均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發 現受騙,故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裕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冠毅、蔡尹翔呂家芸潘如珍廖文豪黃惠君曾宗立楊欣頤各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證人蔡尹翔呂家芸潘如珍各自提出之網路ATM 交易明 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單。 ㈣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其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 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



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 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李冠 毅等8 人,係一行為觸犯8 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者,本案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詐騙集團之正犯有3 人以上,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對 於該詐騙集團成員訛詐被害人李冠毅等8 人財物所實行之手 段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乙節有所認識,故依罪疑惟輕原 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是 就被告本件所為,不宜逕以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名相繩,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隨意將自己之上開郵局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 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 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且造成被害人李冠 毅等8 人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受害總額為新 臺幣79,530元,復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國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告訴人)│ │ │ │(新臺幣)│
│ │ │ │ │ │ │
├──┼────┼─────┼─────────┼─────┼─────┤
│ 1 │李冠毅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1,700元 │
│ │(被害人)│8 日11時48│拍賣網站,刊登販賣│8 日11時48│ │
│ │ │分許 │亞培管灌安素之虛偽│分稍後某時│ │
│ │ │ │訊息,致李冠毅陷於│許 │ │
│ │ │ │錯誤而透過賣家所留│ │ │
│ │ │ │之LINE帳號與其聯繫│ │ │
│ │ │ │後,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
│ 2 │蔡尹翔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4,000元 │
│ │(告訴人)│8 日12時許│拍賣網站,刊登販賣│8 日12時15│ │
│ │ │ │A-Lin 演唱會門票之│分許 │ │
│ │ │ │虛偽訊息,致蔡尹翔│ │ │
│ │ │ │陷於錯誤而透過賣家│ │ │
│ │ │ │所留之LINE帳號與其│ │ │
│ │ │ │聯繫後,依其指示匯│ │ │
│ │ │ │款。 │ │ │
│ │ │ │ │ │ │
├──┼────┼─────┼─────────┼─────┼─────┤
│ 3 │呂家芸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4,900元 │
│ │(被害人)│7 日21時許│拍賣網站,刊登販賣│8 日12時40│ │
│ │ │ │饗食天堂餐卷之虛偽│分許 │ │
│ │ │ │訊息,致呂家芸陷於│ │ │
│ │ │ │錯誤而透過賣家所留│ │ │
│ │ │ │之LINE帳號與其聯繫│ │ │
│ │ │ │後,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
│ 4 │潘如珍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3,500元 │
│ │(被害人)│8 日12時39│拍賣網站,刊登販賣│8 日15時40│ │
│ │ │分許 │亞培腎補納之虛偽訊│分許 │ │




│ │ │ │息,致潘如珍陷於錯│ │ │
│ │ │ │誤而透過賣家所留之│ │ │
│ │ │ │LINE帳號與其聯繫後│ │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5 │廖文豪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4,200元 │
│ │(被害人)│9 日11時20│拍賣網站,刊登販賣│9 日11時20│ │
│ │ │分 │奶粉之虛偽訊息,致│分稍後某時│ │
│ │ │ │廖文豪陷於錯誤而透│許 │ │
│ │ │ │過賣家所留之LINE帳│ │ │
│ │ │ │號與其聯繫後,依其│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6 │黃惠君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2,780元 │
│ │(被害人)│8 日某時許│拍賣網站,刊登販賣│9 日11時58│ │
│ │ │ │雪印嬰兒奶粉之虛偽│分許 │ │
│ │ │ │訊息,致黃惠君陷於│ │ │
│ │ │ │錯誤而透過賣家所留│ │ │
│ │ │ │之LINE帳號與其聯繫│ │ │
│ │ │ │後,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
│ 7 │曾宗立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104 年4 月│54,000元 │
│ │(告訴人)│8 日17時許│拍賣網站,刊登販賣│9 日12時30│ │
│ │ │ │SOGO禮卷之虛偽訊息│分許 │ │
│ │ │ │,致曾宗立陷於錯誤│ │ │
│ │ │ │而透過賣家所留之 │ │ │
│ │ │ │LINE帳號與其聯繫後│ │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8 │楊欣頤 │104 年4 月│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4 年4 月│4,450元 │
│ │(被害人)│8 日某時許│拍賣網站,刊登販賣│9 日12時40│ │
│ │ │ │樂高玩具之虛偽訊息│分許 │ │
│ │ │ │,致楊欣頤陷於錯誤│ │ │
│ │ │ │而透過賣家所留之 │ │ │
│ │ │ │LINE帳號與其聯繫後│ │ │
│ │ │ │,依其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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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園三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