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4759號
KSDM,104,簡,4759,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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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華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4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華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辛華英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3日22時5 7 分許,投宿於金來旅館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來旅館公司 )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金來商 旅」605 號房,無故接續以徒手或持物品摔砸、破壞之方式 ,毀損金來旅館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致如附表所示之 物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金來旅館公司。嗣經金來旅 館公司副理黃正平發覺上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華英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黃正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金來商旅住宿旅客名單、金來商旅旅客住宿登記卡各1 份 、蒐證影像翻拍照片4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恣意毀損告訴人之物,顯 見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且迄未與告訴人和 解以填補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毀損財物之價值, 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物品名稱 │ 數量 │
├─┼─────────┼───────┤
│1 │書桌燈 │ 1 │
├─┼─────────┼───────┤
│2 │國際牌32吋液晶電視│ 1 │
├─┼─────────┼───────┤
│3 │國際牌DVD播放器放 │ 1 │
├─┼─────────┼───────┤
│4 │立燈 │ 1 │
├─┼─────────┼───────┤
│5 │床頭燈 │ 2 │
├─┼─────────┼───────┤
│6 │房間電器控制器 │ 1 │
├─┼─────────┼───────┤
│7 │體重機 │ 1 │
├─┼─────────┼───────┤
│8 │吹風機 │ 1 │
├─┼─────────┼───────┤
│9 │隔間玻璃 │ 1 │
├─┼─────────┼───────┤
│10│床頭櫃 │ 1 │
├─┼─────────┼───────┤
│11│牆面壁紙 │ 1 │
├─┼─────────┼───────┤
│12│肥皂碟 │ 1 │
├─┼─────────┼───────┤
│13│逃生指示燈 │ 1 │
├─┼─────────┼───────┤
│14│飯店指南與導覽手冊│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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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來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