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 104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忠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王仁聰律師、田崧甫律師被 告 吳明正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被 告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 代表人 何吳惠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郭峻豪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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