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893號
KSDM,104,審訴,893,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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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沅沅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3884 號、104 年度偵字第6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沅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 訴字第893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 被告後否認部分詐欺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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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