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2204號
KSDM,104,審訴,2204,20160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焜煌
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5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 ,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