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28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任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易字第284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61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65
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
華民國104年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記官 梁瑜玲
通 譯 卓傳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任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 、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任高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9月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 偵字第2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9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00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27日凌晨6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金谷商務旅館」311 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點燃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8月 27 日中午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因另案 通緝為警逮捕,當場扣得其所有而施用剩餘如附表編號6所 示之物,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物,嗣經其同意前往上開旅館311號房內進行搜索 ,另扣得其所有而施用剩餘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及其所 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並 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ll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四、附記事項:
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無關之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 22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梁瑜玲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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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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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非他命吸食│1組 │ │
│ │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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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玻璃球 │2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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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塑膠鏟管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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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膠條 │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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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空夾鏈袋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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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基安非他命│5包 │驗餘淨重共計陸點貳陸公│
│ │ │ │克,含包裝袋柒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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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基安非他命│2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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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吸食器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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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玻璃球 │2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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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電子磅秤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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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