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831號
KSDM,104,審易,2831,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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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亞鴿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9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羅亞鴿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本院認為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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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