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771號
KSDM,104,審易,277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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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易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29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易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易順前因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MAKE酒吧消費後 積欠酒款,遭該酒吧股東莊適存催討債務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上午4 時40 分許,邀集不知情之秦立邦(所涉恐嚇部分,業經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12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確定)前往該酒吧後,自行走至莊適存及其友人之座位旁, 向莊適存展示其所有以衛生紙纏繞之空氣槍1 支(不具殺傷 力),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莊適存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嗣因莊適存及其友人將張易順壓倒在地並報 警處理,經警到場後扣得如附表所示張易順所有供恐嚇所用 之空氣槍1 支、彈匣1 個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莊適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張易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審易字卷第18至1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既已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以下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自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部分: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易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 諱(審易字卷第18頁、第2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適存 、證人秦立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卷第1 至4 頁、偵 卷第13至14頁、第38至39頁、第42至43頁)情節相符,並有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警卷第13至16頁)、扣 案物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警卷第17頁、偵卷第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4 月7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偵卷第26至28頁)、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29 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二、量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所為惡害通知之地點(酒吧內)、方式及內容( 向告訴人展示以衛生紙纏繞之空氣槍),使告訴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之程度(告訴人被害時為43歲之男性),及其犯後態 度(於審判中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業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高雄市新興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審易字卷 第20頁〉參照,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確實已經跟 被告調解成立,願意給被告一次機會」等語〈審易字卷第24 頁〉),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37歲,自述高中 肄業、家境勉持〈警卷第5 頁〉,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不成立累犯,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審易字卷第25至26頁〉參照)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昭炯戒。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1 支、彈匣1 個,俱係供犯恐嚇危 害安全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為其所有( 審易字卷第2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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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 品 名 稱│數 量│備 註│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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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氣槍 │1 支 │槍枝管制編號:110213│
│ │ │ │4886號 │
├─┼───────┼─────┼──────────┤
│二│彈匣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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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