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2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33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在
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惟英
通 譯 卓傳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趙哲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趙哲宏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本院以88年度毒 聲字第61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 止戒治,復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 ,翌日釋放出所。又於上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4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 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揭4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679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第1 案);另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 第3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 易字第1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另於97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62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6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 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第2 案);前揭2 案
接續執行,於100 年9 月9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 束,於100 年10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 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4 年6 月13日凌晨3 、4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街0 巷0 弄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內點火燒烤而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趙哲宏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同日 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逮捕,復經警得 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林惟英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