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聶睿霆
法定代理人 聶志遠
孫瑞芸
被 告 蔡尚均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香
被 告 嘉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力
上列被告蔡尚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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