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4年度,34號
KSDM,104,交簡上附民,34,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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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聶睿霆
法定代理人 聶志遠
      孫瑞芸
被   告 蔡尚均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香
被   告 嘉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力
上列被告蔡尚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3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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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