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聲字,105年度,2號
KSHV,105,勞聲,2,201601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藍錦誠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柏勳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 條 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於原審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123 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原法院 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 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5 年度勞上 易字第2 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