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原重上國字,104年度,2號
KSHV,104,原重上國,2,2016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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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柯金鶯
      尤富枝
      石水玉
      陳義賢
      蔡成秀
      蔡陳桂金
      盧美花
      蔣登貴
      蕭桂英
      林錦雲
      黃新木
      鍾思錦
      宋清彥(宋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 訴 人 尤清登
      陳仁宗
      張曉娟
      蔡戴清香
      劉呂香玉
      盧秋福
      羅春生
      柯光輝
      杜連財
      李蓮珠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 訴 人 尤鶯蘭
      李勇雄
      陳初男
      陳招雲
      陳信成
      陳雪英
      蔡成能
      柯月花
      林大山
      黃明禮(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 訴 人 柯連吉
      柯廣一
      尤清郎
      尤連登
      石文賢
      江武仁
      江美麗
      江振明
      江震岸
      江戴寶花
      朱柯金菊
      何玉葉
      何秀英
      李桂花
      李俊明
      李春英
      林添增
      林哲凡
      林貴雄
      邱長生
      邱增益
      陳月英
      陳正宇
      陳正綱
      陳柯次娘
      陳許水華
      陳桂生
      陳雪梅
      陳廖玉鶯
      陳閩豔
      吳榮標
      許進癸
      胡枝花
      胡許魁英
      翁國樑
      翁國棟
      高宋美齡
      郭文郁
      郭金丁
      郭有福
      張有義
      張杉其
      張淑芬
      楊家豪
      廖應仁
      蔡信用
      劉天寶
      盧妹花
      盧國伍
      盧廣興
      玉英
      顏次男
      羅俊卿
      龔秀蘭
      蔡國夫
      尤文良
      尤金玉
      尤春成
      巴仁義
      古金秀
      古陳雪梅
      石惠美
      江福祥
      何忠義
      杜張桂金
      陳志恒
      陳秋得
      陳松得
      洪陳蘭香
      彭香
      郭照輝
      黃源
      劉初雄
      盧鏳村
      羅安全
      龔蔚荃
      劉水木
      賴美妹
      黃明忠(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倩茹(黃詹美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基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誌宏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
訴訟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宗恩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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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