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珮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珮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袁珮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袁珮庭業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