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號
KSHM,105,聲,18,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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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正富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 訴訟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書狀首頁載明「補陳迴 避理由狀」、「104 上易字第505 號、承辦股別:順」;於 書狀理由中則僅載「李法官刑事訴訟法觸犯第18條第2 款」 等字樣,其餘書狀所載內容則隻字片語未敘明聲請法官迴避 之具體原因事實,更未釋明本院該案承辦法官於執行職務時 有何偏頗之虞之情事。而其書狀內全編所載:「法院是弱者 怨者最後伸張公義是非最終庇護所,不該淪為人間煉獄之場 所,80年鄭、李共謀蓄意使我子吳啟榮使他殘廢,不爭事實 ,舉證一清二楚,見證人第一位是腦科林宗男主治醫師,第 二位是耳鼻喉科住病房醫師,第三位是吳啟榮的母親王秀華 ,鄭乃榮買凶者非不知情。81、82年鄭再幹教唆殺人案,小 港鳳福路38巷2 號自宅案,及蔡惠碧建國路自宅殺人未遂, 同居人身分,鄭乃榮為幫助犯。99年1 月25日鳳山大智橋吳 啟榮、楊鎮宇雙屍慘案,鄭乃榮偽證,原因是我申請殘廢鑑 定案,檢方無法壓下此案,才演官匪共謀案,殺人滅案,打 死玩真相,吃案、玩案,真金不怕火煉。恐嚇案是檢方不肖 假設性案,莫需有刑案,荒唐荒膠,舉證夠清楚」等語,核 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完全不相關,洵難認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已盡 釋明之責。
三、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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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