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4年度,28號
KSHM,104,附民上,28,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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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上訴人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1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在「台灣 之聲討論區」論壇張貼「永達擺平高雄高分院法官黃壽燕, 把用『優惠存款』等詐騙話術,教唆業務員招攬保險牟取暴 利,高本院判有罪定讞,高雄分院卻撤銷高雄地院葉明達等 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引起批判,質疑黃壽燕法官收紅包(她 的老公陳吉雄也是高分院法官退休,政商關係良好)。」侵 害上訴人名譽。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 人新台幣300 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將上開內容自 「台灣之聲討論區」移除;將道歉啟事登載於中國時報、聯 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並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否認損害上訴人名譽。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刑事訴訟被上訴人被訴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本院維持原 審無罪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見本院104 年度年度上易 字第556 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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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