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許榮棋
莊榮兆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1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廢棄原判決,請求移民事庭審理或發回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被上訴人則引用歷次陳述及書 狀為辯。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 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 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 、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 、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規定,是本件上訴 人在原告(即反訴被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104 年度附民字第190 號)中提起反訴,顯不合規定,原審 基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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