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國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 強盜殺人罪或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認有逃 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4 年10月 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坦承有以 手臂絞勒被害人頸部致死(本院卷第117 、118 頁),復原 審判決又認定被告於被害人死亡後,有取走其財物之情,顯 見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上開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 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既經原審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 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 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 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 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李璧君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