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662號
KSHM,104,上易,662,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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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佑軒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崴霖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字
第828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2號、103 年度偵字第92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41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2 年8 月間接受何嘉章(由原審法院另行審 結)之邀約共組跨兩岸詐欺集團,甲○○則於同年11月中旬 應徵加入,另何嘉章復邀集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原名 黃耀民)、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以上6 人業經原審判 處罪刑確定)等人,渠等均共同基於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於102 年8 月間至10月間,由何嘉章以每月新臺幣(下同) 35,000元承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13樓之3 房屋, 作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學習詐欺方法之使用,以每月58,000 元承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21樓之1 房屋作為機房 ,另以每月28,000元承租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 19樓,以每月26,000元承租高雄市○○○路000 號6 樓等處 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並分別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提供附表二所 示之物品於機房等處使用,何嘉章管理主持第1 線詐欺機房 及假冒大陸地區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乙○○則擔任詐欺機 房幹部人員,負責詐欺機房周遭巡視有無可疑狀況、機房人 員膳食、後勤採買補給、載送成員上下班等工作;陳呂億、 甲○○、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7 人 則假冒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負責接聽詐欺電話等工作 ;另由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峰」(起訴書誤載為「 阿蜂」)之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年男女組成之第2 、3 線(即 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成員)詐欺機房人員,負責接聽詐欺 電話及其他實際領款等工作。詐欺方法先由集團成員架設電 信機房,再由「阿峰」向不詳系統商即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 網段,由系統商以設定之大陸地區各省市話號碼,於機房開 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 以電腦群發方式發送內容佯稱略為:「您的固話及寬帶有異 常要停機,如有疑問需按9 接客服人員」之詐騙語音訊息至



大陸地區,當大陸地區民眾接聽並依指示操作後,即由陳呂 億、甲○○、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 人假冒為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接聽電話,謊稱因使用狀 況異常,需將電話轉予當地公安部門人員云云,再將電話即 會轉由上開第2 、3 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成員接 聽並進行後續詐欺動作,經取得受騙民眾之電話、身分證資 料後,再由何嘉章等人所屬第1 線詐欺機房成員利用上址機 房內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Skype 通訊軟體(顯示 名稱:「一飛沖天」,username:gm555888),與「阿峰」 等人所屬第2 、3 線機房(顯示名稱:「尚高級水果行」、 「鴻運當頭」、「網頁」,username:nice168s21、nice 168s23、nice168s28)之人聯繫,將受騙民眾電話、身分證 資料,以聊天訊息方式傳送予該集團第2 、3 線接續詐欺受 騙民眾,而以此方式著手詐欺附表一之大陸地區民眾之犯行 (無證據證明該等詐欺取財之犯行既遂),共計38次。嗣經 警方於102 年12月12日,分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 21樓之1 、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3B、高雄市前鎮區 ○○○路000 號14樓、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6 樓、 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乙○○、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 與同案被告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 芳亭之供述情節相符(院二卷第26、45頁),並有下列證據 可供佐證:
1.證人陳玉燕(警卷第410 至413 頁、)、蘇裕能(警卷第43 8 至440 頁)、侯冠宇(警卷第428 至430 頁)等人即上開 房屋房東房東之證述。
2.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嘉緯(警卷第335 至340 頁,偵二卷第57 、58頁)、楊偉杰(警卷第351 至355 頁,偵二卷第60頁) 、林鴻銘(警卷第362 至366 頁)、彭啓晟(警卷第376 至 379 頁)、郭子揚(警卷第389 至394 頁,偵二卷第68頁) ,即承租房屋或代為申裝網路之人(以上5 人被訴幫助詐欺



部分,均經原審法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證述。 3.HN帳號00000000查詢資料(警卷第356 頁)、網頁登錄網路 00000000資料(警卷第367 頁)、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 料(警卷第380 頁)、一飛沖天登錄網路資料(HN帳號0000 0000)(警卷第367 頁)。
4.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 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 第341 至345 頁)、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租賃契約 書(警卷第368 頁)、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2 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81 頁)。
5.高雄市○○區○○○路000 號電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6張 (警卷第22至26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 所: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3B,警卷第123 至125 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21樓之1 ,警卷 第50、52至55頁) 。
7.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SKYPE 紀錄(警卷第14至21頁)。 ⒏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予論 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為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後,中華民國刑法業經 修正,其修正全文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0 000000000 號公布,於103 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之罰金」,並增列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列下情形之一 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 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修正後之刑法既另定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加重要件,且刑度亦有修正,自應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比較。經比較被告行為時及裁 判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之刑度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就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刑度為重,而無更有利於行為 人,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各38罪),其所犯上開38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共同正犯
被告所屬電話詐騙集團,係集合電信流(一、二及三線之實 行詐騙者)、資金流(地下匯兌業者及收購人頭帳戶者)、 網路流(向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 詐欺網路流之網管共犯者)及串聯其間之匯款車手集團,分 工負責介接詐騙專屬網路、撥打電話實施詐騙等各項工作, 是以被告乙○○、甲○○與同案被告何嘉章陳呂億、陳圳 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阿峰」及其他第 2 、3 線之詐欺機房人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加重、減輕
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 字第94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99年度上易字第628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2 日執行完畢;被告甲○○(原名江俊儀)前因詐欺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2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7 月4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各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2 人已著 手於詐欺犯行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尚屬輕微,爰均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2 所犯部分有前開累犯 加重及未遂減輕之事由,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 減之。
四、對被告上訴之論斷
㈠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詐騙集團係由何嘉章所組成 ,其餘成員均由何嘉章介紹,每月報酬均為5 萬元,被告乙 ○○之角色與其他人並無不同,且因不擅言詞,經分派為購 買便當、接送成員上下班、巡視機房工作,惡性較低,惟原 審就其餘同案被告包括有累犯紀錄之甲○○,均論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被告乙○○基於平等原則,亦應處6 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尚有幼兒待養,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被告甲○○上訴意旨則以,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且並未詐騙到被害人,未獲取不法利益,縱有前科紀錄,然 確有悔過之心,原審量刑過重;且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對大陸 地區民眾撥打電話之行為,固不止一次,但均在同一地點撥 打,且詐騙手法相同,時間密接,甚至附表編號19、20撥打 時間完全相同,難以強行分離,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云 云。
㈡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



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 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始屬違反平等原則。法院於行使刑罰 裁量之決定行為時,除應遵守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公約保 障人權之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法理上所當然 適用之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 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 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 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 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經查, 被告乙○○於偵查中已自承,伊於102 年8 月出獄後,即接何嘉章籌組詐欺集團之邀約(偵一卷第9 頁),被告甲○ ○於警詢則供稱,伊係於102 年11月中旬至上開機房工作( 警卷第215 頁),足見其2 人犯罪時間不同,被告乙○○係 最初加入何嘉章詐欺集團之人,復擔任機房幹部,犯罪情節 較重,本應為差別之量刑,始符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涵;再按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 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2 人均有上述之詐欺犯罪 前科,均係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亦如前述,原審依法加重其刑 ,論處較其他共犯被告較重之刑,更難認有何違反平等原則 之處。至於被告乙○○所謂尚有幼子待養之個人家庭事由, 因與其犯罪無關,亦難資為其減免罪責之藉口。 ㈢再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例 參照),被告如附表所示38次詐欺行為,其行為可分,被害 對象均屬不同,縱其時間密接,亦難認係接續犯,自應分論 併罰。
㈣原審認被告2 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均值青壯,有謀生能力 ,竟不思以正途取財,企圖以投機方式,利用他人對於電信 系統之陌生及司法機關之畏懼,從中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 除可能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外,更影響人與人之信賴關係, 自有不當,復難認被告乙○○、甲○○已能從前次犯行之偵 審程序中學得教訓,而以被告所組詐欺集團分工縝密,設施 完備,顯非被告等人一時基於貪念所組成,故本件雖係未遂 犯,仍應施以一定之制裁,以避免被告再犯,另考量被告犯



後均坦承犯行,暨各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原審卷第 28、45頁)等情狀,各量處被告乙○○每罪有期徒刑8 月( 共38罪);被告甲○○每罪有期徒刑6 月(共38罪),並諭 知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復考量被告前開詐欺取財未遂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102 年12月11、12日,犯罪手法相同等情狀,分別定執行刑為被 告乙○○有期徒刑2 年;被告甲○○有期徒刑1 年6 月,另 就甲○○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敘明扣押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或 同案被告何嘉章所有,而係於本件詐騙機房營運時所使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被告責任共同之原 則,對各被告宣告沒收,並併執行之。至於被告乙○○處查 扣之現金107400元,因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或於本案有何 關聯(參警卷第13、187 頁),不予以沒收。其認事用法, 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 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使用者名稱│顯示名稱 │ 聊天訊息 │
│ │ │ │ │(傳送被害人電話) │
├──┼────────────┼─────┼─────┼──────────┤




│ 1 │102 年12月11日8 時3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章 │
│ │ │ │(何嘉章)│ │
├──┼────────────┼─────┼─────┼──────────┤
│ 2 │102 年12月11日8 時46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水 │
├──┼────────────┼─────┼─────┼──────────┤
│ 3 │102 年12月11日9 時9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茸 │
├──┼────────────┼─────┼─────┼──────────┤
│ 4 │102 年12月11日9 時27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0煇 │
├──┼────────────┼─────┼─────┼──────────┤
│ 5 │102 年12月11日9 時3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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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12月11日9 時54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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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12月11日10時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茸 │
├──┼────────────┼─────┼─────┼──────────┤
│ 8 │102 年12月11日10時14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水 │
├──┼────────────┼─────┼─────┼──────────┤
│ 9 │102 年12月11日10時5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
│ 10 │102 年12月11日11時1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多 │
├──┼────────────┼─────┼─────┼──────────┤
│ 11 │102 年12月11日11時2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
│ 12 │102 年12月11日11時23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多 │
├──┼────────────┼─────┼─────┼──────────┤
│ 13 │102 年12月11日11時39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
│ 14 │102 年12月11日12時2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0茸 │
├──┼────────────┼─────┼─────┼──────────┤
│ 15 │102 年12月11日12時35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
│ 16 │102 年12月11日13時7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朱 │
├──┼────────────┼─────┼─────┼──────────┤
│ 17 │102 年12月11日13時19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朱 │
├──┼────────────┼─────┼─────┼──────────┤
│ 18 │102 年12月11日13時45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拐 │
├──┼────────────┼─────┼─────┼──────────┤
│ 19 │102 年12月11日14時27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拐 │
├──┼────────────┼─────┼─────┼──────────┤
│ 20 │102 年12月11日14時27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茸 │




├──┼────────────┼─────┼─────┼──────────┤
│ 21 │102 年12月11日15時10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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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2 年12月11日15時41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0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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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2 年12月12日8 時19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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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2 年12月12日8 時2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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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2 年12月12日8 時27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多 │
├──┼────────────┼─────┼─────┼──────────┤
│ 26 │102 年12月12日8 時33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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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2 年12月12日8 時37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
│ 28 │102 年12月12日9 時59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
│ 29 │102 年12月12日10時5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拐 │
├──┼────────────┼─────┼─────┼──────────┤
│ 30 │102 年12月12日10時7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煇 │
├──┼────────────┼─────┼─────┼──────────┤
│ 31 │102 年12月12日10時31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
│ 32 │102 年12月12日10時51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
│ 33 │102 年12月12日11時2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0茸 │
├──┼────────────┼─────┼─────┼──────────┤
│ 34 │102 年12月12日11時55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茸 │
├──┼────────────┼─────┼─────┼──────────┤
│ 35 │102 年12月12日12時1 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朱 │
├──┼────────────┼─────┼─────┼──────────┤
│ 36 │102 年12月12日12時2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多 │
├──┼────────────┼─────┼─────┼──────────┤
│ 37 │102 年12月12日12時23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0章 │
├──┼────────────┼─────┼─────┼──────────┤
│ 38 │102 年12月12日12時32分 │gm555888 │一飛沖天 │0000000000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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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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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電話機 │8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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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P列表機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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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監錄系統螢幕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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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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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白板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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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UB集線器 │1個 │何嘉章
├──┼──────────────────┼─────┼───┤
│ 7 │電話語音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8 │教戰守則 │30張 │何嘉章
├──┼──────────────────┼─────┼───┤
│ 9 │大陸地區區域號碼 │7張 │何嘉章
├──┼──────────────────┼─────┼───┤
│ 10 │被害人姓名資料 │2張 │黃允騰
├──┼──────────────────┼─────┼───┤
│ 11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甲○○│
├──┼──────────────────┼─────┼───┤
│ 12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 │1張 │甲○○│
├──┼──────────────────┼─────┼───┤
│ 13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 │1張 │陳呂億
├──┼──────────────────┼─────┼───┤
│ 14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 │3張 │何嘉章
├──┼──────────────────┼─────┼───┤
│ 15 │教戰守則 │8張 │何嘉章
├──┼──────────────────┼─────┼───┤
│ 16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
│ 17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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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NOKIA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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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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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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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蘋果手機(0000000000) │1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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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4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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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感應器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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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監視系統(含主機、鏡頭、遙控器)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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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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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數據機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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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WIFI定向天線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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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隨身碟內WORD檔列份文件(檔名三線) │6張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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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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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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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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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三星手機(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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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三星手機(00000000000) │1支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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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8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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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 │2張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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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帳冊 │1本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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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陳明慧帳號名片00000000000 │1張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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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龍泉運水人桶裝飲用水訂購單 │2張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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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WIFI定向發射器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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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VDSL無線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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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行動電話3G無線AP(門禁保全警報器含 │1個 │何嘉章
│ │SIM 卡0000000000,外勞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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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