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439號
KSHM,103,上訴,439,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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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梁志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敏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永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績欽
上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宜靜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世清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穩任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達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文井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庸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兆君
選任辯護人 茆怡文律師
      陳明賢律師
被   告 張燕合
      陳盈錞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敏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富企業社
代 表 人 謝宜靜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凱企業社
代 表 人 詹永洋
被   告 李明遠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馮子石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
度訴字第280 、1336號、100 年度訴字第304 號103 年3 月1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1145 8、11459 、21042 、33876 號;移送併辦案號:100 年度
偵字第8730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876 號、100 年
度偵字第873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魏徵豪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定執行刑部



分;謝宜靜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定執行刑部分;詹永洋(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迅新公司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宏懋公司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高波公司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聯富企業社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柏凱企業社(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張燕合陳盈錞部分,均撤銷。張燕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陳盈錞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徵豪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謝宜靜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詹永洋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迅新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宏懋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高波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聯富企業社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柏凱企業社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魏徵豪所犯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謝宜靜所犯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
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
事 實
甲、概論:
一、㈠、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陳素貞(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業經判決無 罪確定)、莊崇淇、鄭易地、陳奇文、江金剛、武恆榮(以 上5 人所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原法院另行判決)分別為 附表乙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職員(任職公司、職務、判決情 形詳如附表乙);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迅新公司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開卷公司)、高波科技有限 公司(下簡稱高波公司)、宏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懋公司 ,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6年2 月14日 更名,原皇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魏徵豪)、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以上6 家公司於本件判決內論述)、錡錄科技 有限公司(下簡稱錡錄公司,非本件起訴之公司)、生之道 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生之道公司,以下7 家公司已經原法 院另行判決確定)、瑞富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 稱奕來公司)、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 、杰炤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杰炤公司,於96年7 月10日更 名為均周企業有限公司)、光烺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光烺 公司)、精瑞視聽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精瑞公司)等分別 為如附表丙所示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登記經營之公司(負責 人、公司地址、判決與否詳如附表丙);㈢、洪文井、盧穩 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為附表丁所示建築師事務所之 建築師,吳宗達則分別與馮子石李明遠(上列2 人無罪部 分理由容下述)建築師合作,而渠等分別參與附表丁所示工 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詳見附表丁參與工程);㈣、謝 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李麗桂、鄭吉 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楊達成、 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 純、廖昭坤、陳國庸張兆君、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 翁文欽謝銀旺等人(除張燕合陳盈錞陳國庸張兆君 外,其餘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則分別為附表戊所示學校 之校長、總務主任、或事(庶)務組長,分別負責附表一至



四所示各該學校工程經費爭取、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或 驗收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魏徵豪蔡素碧夫婦2 人在高雄地區共同經營迅新、開卷 、宏懋、高波等公司,從事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等業 務,並僱用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在其等經營之公司工作。於 95、96年間起,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上開業務而至高 雄、屏東、雲林、基隆等地區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為如 下之業務推廣、合作過程:
㈠、蔡素碧親自至附表一、四所示高屏地區之學校拜訪,表示可 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施作附表一、四所示之工程 外,另分別與人在雲林縣之謝宜靜、基隆市之傅績欽、詹永 洋共同合作,推由謝宜靜拜訪附表二之雲林地區學校、推由 詹永洋拜訪附表三之基隆地區之學校,除推銷防滑等產品外 ,亦表示可以協助各該學校爭取經費施作工程,傅績欽除允 協助向附表三所示學校之主管機關即基隆市政府爭取經費, 並協調處理詹永洋蔡素碧等人間關於工程設計、產品規範 、建築師、招標方式等相關工程事宜。渠等約定,若學校得 以順利取得經費招標,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或合作之公 司得標施作,謝宜靜則可取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0% ,詹永 洋、傅績欽則可獲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5% ,並由詹永洋傅績欽各以該得標工程款之19% 、16% 比例分配取得作為其 等之報酬。
㈡、迨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分別以附表己(詳見附表己 之工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所式之方式拜訪學校表示可 以協助爭取經費或議員補助款,經各該學校向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學校辦理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經費 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分別以附表己所示之方 式,由蔡素碧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總務主任 推薦與其等合作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可擔任各該工程之 設計規劃(或監造)工作,並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人員 介紹袁敏欽為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可協助處理建築師 相關業務;由謝宜靜向附表二之學校推薦當時與馮子石、李 明遠建築師合作之吳宗達;由詹永洋向附表三編號1 之學校 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分別擔任各該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 建築師(因各該學校委任建築師之緣起、經過不同,請詳見 附表己所示)。
㈢、附表一至四之學校或自行選任或依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 等人推薦選任建築師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袁敏欽 等人即會向學校探詢,並徵詢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



世清等人合作之意願。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 人因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費用不高, 乃授權同意由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代為處 理委託規劃設計契約簽立(詳見附表己-1所示之建築師與學 校簽立之契約及委託內容)、文件傳遞、監工日誌等資料送 達予學校之事宜(因各工程不同,袁敏欽等人所為建築師處 理之事項亦有不同,詳細請見各工程如下所述),復因渠等 對於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之專業知識、材料及施 工等相關專業知識不足,於收受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交付而實際上均係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圖說 、及具有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 (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不當限制詳如附表庚-1所示)後 ,除作單價、項目等修改、調整外,即由袁敏欽將上開資料 交予附表一、四之學校,由詹永洋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三之 學校,而謝宜靜吳宗達則自行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二之學 校或放至承辦人員桌上。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 依據建築師所提供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資料分別上網公告 辦理招標,附表一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交由原高雄縣政府教育 局、採購課等單位辦理上網公告及招標決標程序。㈣、魏徵豪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 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宏懋 、高波等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謝宜靜詹永洋、武恆榮等人借用渠等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 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投標 ,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公司詳如附 表一至四所載) 。
㈤、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經營之公司分別標得附表一至四工 程後,除附表二之地坪防滑工程係由謝宜靜施作外,其餘均 係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派人施作。
㈥、嗣於附表一至四工程施作完成後,除附表二工程係由吳宗達 前往學校會同得標廠商、學校人員驗收外,其餘之附表一、 三、四工程即由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會同學校及 得標廠商驗收,事後並由魏徵豪本人或員工製作而未經建築 師會同測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分別交予袁敏欽謝宜靜, 再由謝宜靜轉交吳宗達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復行轉交附表 一至四之學校人員,以完成驗收結算程序。
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四工程:
㈠、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2 人所經營迅新、開卷、高波、宏懋



等公司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業務,乃由蔡素碧負責前 往學校拜訪接洽。95年3 月至8 、9 月間,附表四所示鳳新 高中、鳳山高中、恆春工商等學校,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加強防滑安全措施公文,乃分別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 請經費補助施作,除恆春工商因未書寫詳細細目資料遭退回 申請,適蔡素碧前往恆春工商拜訪總務主任謝銀旺而知悉後 ,表示願協助提供申請經費所需細目等概算明細,以供申請 經費外,其餘鳳新高中、鳳山高中則係由學校自行申請而經 核准經費補助。嗣蔡素碧得知附表四所示學校之工程經費已 經核准,乃由魏徵豪告知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分別以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或自行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 至附表四所示學校接洽(過程詳見附表己編號19-21 所示) ,表明可以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事宜,致使附表四 編號1 、2 、3 、4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誤認袁敏欽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 。附表四所示學校因袁敏欽自行前往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推 薦介紹下,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 萬元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9( 2) -21( 2)所示 簽呈經校長同意方式,而分別決定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 攬附表四編號1 鳳新高中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編號 2 鳳山高中之地坪防滑工程,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 表四編號3 、4 恆春工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四,以下僅以學校名 稱代替工程名稱)。
2、魏徵豪蔡素碧2 人又為擴展高雄地區業務,遂由蔡素碧以 「蔡麗玲」、「蔡小姐」名義分別至附表一所示學校拜訪總 務主任或校長,探詢學校是否有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相關 工程之需求,當蔡素碧獲悉如附表一之原高雄縣五甲國中、 忠義國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等學校有防滑或 廁水污水處理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遂主動向上開學 校校長、或總務主任表示可協助經費之申請,嗣並積極向原 高雄縣議員李鋒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另經原法 院判決無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 上訴字第486 號駁回上訴確定)、孫慶龍等議員爭取議員所 簽發之建議書,再將該建議書交付予學校,由附表一所示學 校承辦人員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鄭吉和、李麗桂等 人將議員建議書連同申請經費所需之概算書等相關文件資料 送交原高雄縣政府以爭取經費(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與學 校人員接洽爭取經費經過)。俟高雄縣政府核准經費後,上 開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等5 人)即開始籌劃



工程招標事宜。因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係由教師兼任總 務主任,對於工程設計、規劃、施工等專業事項不熟悉且非 其專業,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公司有承作附表一工程之機 會,乃由蔡素碧推薦(即附表一編號7 )、或帶同其公司員 工袁敏欽(即附表一編號1 、4 、5 、6 所示工程),或由 袁敏欽親自(即附表一編號2 、3 工程),至學校向上開學 校承辦人員,或介紹袁敏欽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或盧穩任 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或推薦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可承作規劃 該等工程,分別致使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所示學 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吳瑞欽、李麗桂、鄭吉和等人誤認袁 敏欽為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一編號3 工 程〈袁敏欽僅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並未冒充事務所人員〉 ,而編號附表一編號7 工程〈袁敏欽並未參與,此部分另經 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除外,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委任建築 師經過說明)。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因蔡素碧之推薦、介紹 ,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 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6 所示簽呈或會議方式 ,而分別決定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1 ①、 1 ②之五甲國中地坪防滑工程、編號4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 工程,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2 之忠義國小 、編號3 之潮寮國小、編號5 之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 之茄萣國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編號7 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 處理工程(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一,以下 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3、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知悉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係分別委 託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規劃設計(或監造),乃由其公 司員工或袁敏欽分別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洪 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除附表一編號7 之 路竹高中污水工程係由蔡素碧代送文件至學校簽約外,餘則 由袁敏欽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附表一、四所 示學校,而完成簽約(各工程之委託契約名稱、簽約日期、 委託內容請見附表己-1)。是洪文井盧穩任分別為附表一 、四所示學校提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 )服務」標案設計規劃(或監造)之人員,即為受機關委託 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 。
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事實:
1、洪文井盧穩任各於附表一、四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 服務」標案簽約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 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且因該等設計費用均屬



小額,乃分別自95年8 、9 月間起,與魏徵豪蔡素碧、袁 敏欽間討論該等工程合作之事,而決定:⑴由魏徵豪負責委 託設計(監造)案內有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設備規 格、產品規範、補充須知、預算圖說、招標文件、規範等資 料之製作,⑵再由蔡素碧袁敏欽或公司內員工將魏徵豪製 作好之招標文件、預算書圖等資料送至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 小章,⑶同意由袁敏欽代為處理與學校方面送件、或其他應 與建築師接洽之事務、驗收等工作。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 所經營之迅新、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日後能參與渠等 已經幫忙爭取經費或介紹建築師之附表一、四所示地坪防滑 、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知 、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防滑塗 料、施工方法、型錄審查、防滑測試、菌種鑑定報告等事項 而為規定(詳見附表庚編號1-8 、21-24 所示),並以附表 庚-1編號1-8 、21-24 所示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方法於各該不 同類型工程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予以規定(附 表一、四各工程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請詳見附表庚-1編號 1- 8、21-24 之( 一) 不當限制競爭所述),以排除其他廠 商參與投標之機會。而其不當限制競爭之方法,基本上可分 為:
⑴、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②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 滑劑;
③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 審;
④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⑤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
⑵、B 類之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⑶、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 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③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 滑劑;
④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 審;




⑤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⑥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6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
2、洪文井盧穩任明知渠等分別受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委託提 供附表己-1編號1-8 、21-24 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 計、或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或 監造),而於與魏徵豪蔡素碧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魏 徵豪、蔡素碧係經營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業務,為該 等材料技術廠商,且其等所經營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 願,竟意圖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公司之不法利益,洪文 井自95年11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①②、4 、及附表 四編號3 、4 之工程、盧穩任自95年8 、9 月間起,分別就 附表一編號2 、3 、5 、6 、7 ,及附表四編號1 、2 之工 程,各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 知魏徵豪所製作提供之上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 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 、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1-8 、21-24 所示違反法 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授權其等所任用之事務所 小姐蓋用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後,交予袁敏欽蔡素碧公司 內之員工,再任由袁敏欽蔡素碧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 ,轉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使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誤認為 該等招標文件、規範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 採用。附表一所示學校即呈交原高雄縣政府辦理上網招標公 告發包事宜、附表四所示學校即自行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 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 認為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 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 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性之目的。洪文井盧穩任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就上開工程標案內之技術、工 法、設備等為上開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後,使得魏徵豪、蔡 素碧經營之開卷、宏懋、迅新、高波等公司得以分別標得附 表一編號1 ②、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附表四之工程施作 (得標廠商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 ②、2 至7 ,附表四所載) ,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7 、20-23 之利益;洪文井盧穩任未親自設計規劃,僅係於契約書、相關設計驗收文 件上蓋章,亦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7 、20-23 由委託機關 核撥之報酬。
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事實 :
1、附表一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 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由原高雄縣政府以「公開取 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採購案, 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6年5月間起至同 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 犯意,並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由魏徵豪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謝宜靜 、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 義參與投標而為下列行為:
⑴、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 ① 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5 月25日前,向武恆榮、 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 義及證件,以高於迅新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五甲 國中標案。惟因開標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 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
⑵、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2 人為期由蔡素碧為學校爭取之工程經費事後能由 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 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 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 期日即96年7 月25日前,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 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 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標案,藉以上開方 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 。96年7 月25日附表一編號1 ②工程開標前,計有開卷公司 、生之道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經審標後,因生之道 公司不符招標規定,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⑶、魏徵豪為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 敏欽則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可預見魏徵豪將以 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工程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 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編 號5 茄萣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前,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 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 件,而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 司之標價,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2 、5 工程標案,魏徵豪則 復分別以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宏懋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依 序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2 、5 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 造宏懋公司、迅新、高波公司等分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



公司競標之假象。96年7 月27日、96年10月25日附表一編號 2 、5 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2 、5 所示之3 家廠 商投標,經審標後,而由宏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 2 、5 之忠義國小、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⑷、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高波公司登記負責人蔡楊慈 音已歿)、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宏懋公司登記負責人 袁敏欽(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後述)不知情下, 自行填寫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由魏徵豪 分別於96年8 、9 月間之附表一編號3 潮寮國小、編號4 路 竹高中工程開標期日前,分別向武恆榮、鄭易地借用實際上 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 魏徵豪所經營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 附表一編號3 、4 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依序分別以迅新公 司及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及宏懋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 、4 採購案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宏懋公司 、高波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96 年8 月10日、96年9 月13日附表一編號3 、4 工程開標前, 計有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 分別由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3 、4 之潮寮國小、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2、附表四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 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附表四所示學校分別以「公開招標」或 「公開取得報價」之方式辦理如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之 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5年10月 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之犯意,除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 之標單資料外,於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開標日期即95年 10月13日、10月19日、12月12日前,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 願之謝宜靜莊崇淇(已另行判決)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 杰炤公司、光烺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分別以高於迅新 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標案,其 則復依序分別以迅新公司及高波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 、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迅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 公司分別與聯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競標之假象。 95年10月13日、19日、12月12日附表四編號1-4 工程開標時 ,計有如附表四編號1-4 所示之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 由迅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1 、4 工程、高波公司 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2 、3 之工程。




㈣、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 標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 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五甲國中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 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5 月25日、7 月25日之開標時間 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 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所示五甲國中工程之投標, 以製造其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 司、開卷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惟於附表一編號1 ①開標時 ,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 標而予以廢標,然於附表一編號1 ②開標時,則由開卷公司 得標。
2、附表四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 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 犯意,於95年10月13日、12月12日之開標時間前某日,受魏 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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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