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 通訊處桃園縣龍潭郵政第九0六一七號信
法定代理人 朱玉嶺
訴訟代理人 劉鈞男律師
被 上訴人 玉都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正區○○路二五號六樓之十六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理由欄六、第一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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